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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环境建设
  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化建设,加大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恢复工作的力度,巩固和加强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控制区绿化覆盖工作,使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和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对歪头山、南芬、北台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裸露矿山和尾矿废渣处理场实施复垦和绿化。大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
  (九)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开展经常性的环保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全面启动环保“110”指挥系统,提高环境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或“新五小”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点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大、中、小学要开展和普及环保教育。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报道和宣传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为切实保证“创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把“创模”工作提高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切实把“创模”工作当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成立“创模”领导机构,举全市之力共同抓“创模”工作。建立“创模”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市政府与42个(其中6个重点企业)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创模”目标责任状,将创模工作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创模”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组织机构,结合本部门“创模”指标,制定详细的“创模”实施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落实“创模”工作,使“创模”工作全面展开,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
  建立“创模”工作汇报和调度制度。市“创模”办公室每月对“创模”工作进行调度,各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向“创模”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创模”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创模”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解决“创模”推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建立“创模”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创模”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创模”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创模”工作奖惩制度,对按时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公众参与机制
  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宣传教育规划》,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创模”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创模”的良好氛围。加大“创模”全方位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动“创模”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宣传,人人参与,使宣传数量、形式、深度、广度不断有新突破,基本做到“天天有影,日日有声,时时有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教育范围上,要形成政府、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多层面齐头并进的格局;在宣传教育内容上,要形成环境科普、环保技术、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保法规等系统规范性资料及教材。通过“创模”宣传教育,使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显著提高,使积极参与环保成为市民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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