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抓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工作,强化“环保准入,规划先行”原则,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按照《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规范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入手,实行环评、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监管,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清理整顿选(洗)矿企业,开展球团、土法炼焦、小铁选专项检查,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坚决取缔落后生产工艺,打击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加大老污染源治理力度的同时,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全面实现污染源达标排放
大力推行工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采用先进生产工艺,降低产品能耗、物耗,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更新改造落后、失效的环保设施,提高环保设施“三率”,实施限期达标措施,确保老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新、扩、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确定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严格控制建设高能耗、高物耗、重污染的工业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
(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
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污染源达标排放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总量削减计划,不得超排放标准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依法加大总量控制管理力度,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实行城市环境容量总量控制。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全面实施《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和《本溪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市区内污染企业实施工业布局调整。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洁净配煤工程,大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建设烟尘污染控制区,实施“拆小并大,拆炉并网,集中供热”工程,控制燃煤低空污染;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和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控制线源和面源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废水污染源治理,实施河道“清淤工程”,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推动“静安小区”和“禁鸣示范路”建设,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固废排放量。
(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功能
积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拓宽运行维护费的筹资渠道,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早日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城市生活垃圾尽快得到无害化处理,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安全处置;加快城市供气设施和燃气管网建设,引进气源和技术改造,形成一套完整的燃气生产、供应和安全检测系统,确保城市气化率逐年提高;搞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及裸露地面的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推行“创绿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