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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认真审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企业设立或经营地址变更时,要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批手续审核,对影响环境或不符合《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企业,不予登记注册。
  21.市质监局
  (1)按照《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对全市燃油、燃气、燃煤、炉具及燃煤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
  (2)负责地产煤炭及入市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
  22.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创模”的新闻宣传工作;
  (2)负责“创模”专题、公益广告制作。
  23.市供暖办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集中供热区域内闲置、废弃烟囱拆除工作;
  (2)城市集中供热(供热设备单机容量≥7兆瓦,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普及率≥65%。
  24.市爱卫会
  负责力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25.县(区)政府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近三年辖区内不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3)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4)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5)单位GDP能耗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9)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0)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2)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城市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3)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4)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
  (15)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8)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置率100%;
  (19)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20)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21)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3)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5)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26)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7)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28)把绿色GDP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中;
  (29)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污染源监管与治理,点位良好天数比例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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