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5名(不含“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V类水体;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8)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5)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1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1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85%;
(1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0)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1)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2.市发展改革委
(1)将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3)落实集中供热规划及集中供热工程;
(4)对不符合《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3.市经委
(1)单位GDP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单位GDP用水量(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要求,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5)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城市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但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使用率≥50%;
(6)推进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工作。
4.市教育局
(1)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环保志愿者活动。
5.市科技局
(1)负责“创模”高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
(2)负责“创模”科研课题优先立项,并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6.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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