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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5名(不含“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V类水体;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8)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5)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1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1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85%;
  (1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0)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1)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2.市发展改革委
  (1)将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3)落实集中供热规划及集中供热工程;
  (4)对不符合《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3.市经委
  (1)单位GDP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单位GDP用水量(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要求,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5)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城市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但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使用率≥50%;
  (6)推进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工作。
  4.市教育局
  (1)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环保志愿者活动。
  5.市科技局
  (1)负责“创模”高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
  (2)负责“创模”科研课题优先立项,并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6.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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