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06]lO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良好、人民生活舒适的现代化生态城市,根据《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本溪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发展战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为目标,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全面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经济发达、社会祥和、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新本溪。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实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为起点,以贯彻落实《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确保2010年前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力争2008年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定的3个基本条件和27项考核指标要求,提前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使本溪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城更美,真正实现本溪人居生态环境的新跨越。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条件、考核指标、参考指标三大类,其中基本条件3项,考核指标27项,参考指标2项。考核指标包括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四个方面。具体工作目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5名(不含已命名的城市);
(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1.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6)单位GDP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
(9)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