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本溪经济发展21条措施的通知
(本政办[2006]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加快本溪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步伐,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本溪经济发展21条措施》。这些措施切实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和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念,体现了职能部门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为此,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本溪经济发展21条措施》转发给你们,请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学习好、利用好这些政策措施。同时,市政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像市工商局那样,站在加快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积极主动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支持和服务本溪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实现“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构建和谐本溪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工商局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本溪经济发展21条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营造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良好环境,推动本溪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切实保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抓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37号)和《本溪市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经济发展22条意见》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政策落实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凡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工作人员调离登记注册岗位。
二、成立改制企业服务机构,为改制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市工商局在注册分局成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各县(分)局成立相应服务组织,具体负责改制企业登记注册等问题协调服务工作。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改制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指导、完善方案、跟踪服务。帮助改制企业解决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名称、前置审批、资产属性认定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