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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兑现落实进度。已开始执行新工资标准但尚未补发2006年7月至12月增资的县(市、区),今年5月底前必须将增资部分补发到位。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按照政策要求,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落实。

  (三)设立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专户。省辖市、县(市、区)要设立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专户。县级所有可支配财力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奖补资金等要优先进入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专户,在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前不得用于其他支出。2007年省对省辖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规范后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

  (四)公务员津贴补贴起步水平必须与本地财力相适应。各省辖市政府在审核批复所辖县(市、区)公务员津贴补贴起步水平时,要实事求是,认真测算财力,使批复的起步水平与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对已批复规范津贴补贴起步水平超过财力保障水平、个人支出占财力比重过大的县(市、区)要进行纠正。各级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要同步考虑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

  (五)省直驻郑以外省辖市及城市区行政人员执行所在省辖市市直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对于县(市)津贴补贴平均标准低于每人每月300元的,省直驻县(市)行政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平均300元的标准执行;县(市)津补贴平均标准高于每人每月300元的,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

  三、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规范工作的顺利推进

  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公务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县(市、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尽快拨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规定,对盲目提高津贴补贴起步标准、不按规定足额安排预算、甚至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导致工资和津贴补贴不能按时发放的,以及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仍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政令畅通。省财政、人事、监察部门要对各省辖市、县(市、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落实工资改革政策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度较慢的省辖市、县(市、区),要组织督导组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确保工资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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