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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6 应急状态解除
  根据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由实施指挥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解除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政府。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要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3 奖励与责任
  5.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3.2 责任
  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预警支持系统保障
  市、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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