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 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后现场的消毒工作。
5.5.4 环保部门要做好事故周围地区危害程度的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处置。
5.5.5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褒奖有功人员由各部门通过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拿室统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
6.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保障
组建各县(区)、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北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市煤气总公司、市东方氯碱总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各专业队为本单位(系统)第一响应队伍,负责本单位(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也要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
紧急情况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县(区)、各单位的应急救援专业队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第一响应队伍必须24小时值班。
6.2 通信信息保障
6.2.1 通信保障。通过有线电话和手机实施保障。
6.2.2 信息保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市民防指挥部建立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开发建立事故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3 化学检测保障
6.3.1 市消防卢局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特勤队,执行全市各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快速检测和应急救援任务。
6.3.2 市卫生局负责染毒区域的食品卫生检测。
6.4 人口疏散保障
市公安部门、受威胁的街道和社区负责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6.5 医疗救护保障
6.5.1 市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医疗救护保障。
6.5.2 市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7.附则
7.1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7.2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