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出现3人以上(含3人)严重急性中毒或死亡,发生次生灾害,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颠覆泄漏事故。
4.4 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出现大量人员伤亡和单位停产,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影响到事故单位以外大范围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颠覆泄漏事故。
5.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处置,启动本级预案。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由属地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民防指挥部负责处置,启动本级预案。必要时,报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启动市级预案。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启动本级预案。必要时,报请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指挥。
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由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负责处置,启动本级预案。必要时,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5.2 报警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值班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和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并按程序处警。
5.3 一般响应程序
指挥部值班室和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规模、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等有关情况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指挥救援。当需要启动市民防指挥部工作时,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
5.4 应急状态解除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实施指挥的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5 后期处置
5.5.1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事故受损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事故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2 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