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事故受损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3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筹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进行捐助。
5.3 医疗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并防止大面积人员中毒。
6.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所设在事故现场附近。
6.2 通信信息保障
6.2.1 通信保障。通过有线电话和手机实施保障,必要时请市民防指挥部协助,进行现场指挥所的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民防指挥部指导下,会同市电信管理部门和各公用通信公司制定通信保障计划。
6.2.2 信息保障。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市民防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通道。
6.3 公用设施保障
规划建设、公益事业管理和供电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对煤、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够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
6.4 道路交通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县(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道路交通进行疏导和实施管制,确保救援运输道路畅通。
6.5 应急队伍保障
6.5.1 紧急情况下,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县(区)救援队伍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并建立以驻溪部队为支援力量,以社区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5.2 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每年年初要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制、人员、装备情况及主要领导的联络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每年年底要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训练、执行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