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I级响应(国家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1.2 Ⅱ级响应(省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5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 Ⅲ级响应(市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至9人死亡(含失踪),30至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一般应急响应程序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警中心(报警电话为110),应急联动接警中心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指挥部值班室接警后,要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副指挥长、指挥长,并将指挥长命令及时传达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接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当需要启动市民防指挥部工作时,要及时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和单位要先期进行应急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扩大和灾情蔓延。
4.3 响应级别
I级响应,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及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Ⅱ级响应,由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预案,或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Ⅲ级响应,由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预案。
4.4 应急状态解除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实施指挥的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l.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解除后,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勘察现场,确定善后工作内容,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以及被毁基础设施紧急抢修方案。组织事故危害评估、核实伤亡损失情况,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