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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2 组建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并随时准备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本系统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1.3 组建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并随时准备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本地区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2 通信保障
  通过有线电话、超短波对讲系统和手机实施保障。
  6.3 环境监测技术保障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的技术保障。要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指挥组报告监测数据。
  6.4 环境监察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察保障,组织应急监察队伍赶赴现场,展开现场监察、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6.5 医疗救护保障
  6.5.1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事件现场人员抢救及现场的消毒工作。
  6.5.2 市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信息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及时正确引导舆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及污染防治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和发布。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现场污染状况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气象资料信息。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水文资料信息。
  6.7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储备和所需经费。
  6.8 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需要,做好控制污染扩散、制定相关法规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7.善后处理

  7.1 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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