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单位)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属地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突发环境事件有扩大趋势或跨地区发生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由市民防指挥部指挥,或在我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4.2 报告
4.2.1 报警电话为12369、2346111,或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接警值班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特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报告内容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速报,事件发生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速报内容为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受害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