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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单位)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属地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突发环境事件有扩大趋势或跨地区发生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由市民防指挥部指挥,或在我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4.2 报告
  4.2.1 报警电话为12369、2346111,或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接警值班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特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报告内容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速报,事件发生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速报内容为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受害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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