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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科学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时进行监测和环境污染进行处置。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和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组织指挥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县(区)、本钢(集团)公司、北钢(集团)公司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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