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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
(沈教发〔2006〕116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市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要求,现将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委〔2005〕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我省指定的媒介为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日报。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要进行招标公告审查,并领取招标项目代码。其中,市属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到市发改委办理。

  三、我市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沈阳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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