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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按照“以进带出,进出挂钩”的原则,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逐步改变我省对外文化贸易逆差较大的状况。从事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电影和电视剧国际版权贸易的文化单位,要积极拓展出口业务,加大出口业务在总业务中的比重,对进出口比例严重失衡的要削减版权引进数量和引进指标。

  四、支持具有一定版权输出规模的出版集团或出版社成立专门针对国外图书市场的出版企业,经批准可配备相应出版资源。出版企事业单位对海外的版权输出,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输出版权数量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省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出口项目的录选、评审、表彰奖励等各项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强新闻出版版权贸易网建设,及时公布版权贸易单位名录,推介版权输出书目和信息,提供版权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推动全省图书出版出口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

  五、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出版物营销机构等。商务主管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对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并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省级各主管部门在资质评估、信息咨询、考察市场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展览展示公司、文化艺术类社团、文化艺术中介机构扩大演出展览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省文化厅要加强对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出口项目的录选、评审和表彰奖励等各项实施工作。

  七、支持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增加对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陕西特色的文化产品。支持文化企业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对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配套件和备件等,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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