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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7〕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0号),鼓励和支持我省文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省更多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增强陕西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8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增强陕西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我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我省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有利于繁荣我省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有利于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展示我省文化建设成果,增强陕西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全省文化企事业单位,推出更多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具有陕西特色,为外国受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增强世界各国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陕西文化的了解和认同,优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外部环境,提高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占比重,增加我省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文化市场的份额。

  二、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参与和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要积极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对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销售、演出人员,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家商务部、文化部等主管部门,做好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制订工作,争取将我省更多具有陕西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国家的指导目录中。对列入国家指导目录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给予相应优惠政策。海关要为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统计工作,为文化企事业单位及时提供国际文化市场信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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