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如下:
(一)需求计划制定、购调存统计、药具出入库手续办理,需使用国家药具中心虚拟专网进行。
(二)公文、材料、报表及不良反应情况报告需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三)收集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有关统计报表,逐步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开展药具的发放和服务工作。
(四)配备计算机、宽行针式打印机及正版系统、办公、杀毒软件,并设有宽带访问互联网功能,确保计算机软、硬件配置符合《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第四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使用当地电信公司或网通公司的宽带访问互联网,建立局域网的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与国家药具中心虚拟专网兼容。
(二)信息系统数据要每季进行一次备份,备份的重点是购调存帐。
(三)系统管理员要不定期进行口令维护,确保口令安全。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对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五十一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具流入市场销售,如有发生除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导致药具大量积压、变质,造成严重浪费或库存药具丢失引发药具大范围脱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要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管理之中,坚持同部署、同管理、同考核,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半年小结有分析、年终总结有考核。
第五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评估表》开展药具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完成药具管理工作目标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机构给予批评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