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管理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要严格按照药具专项经费管理与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科目设置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二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药具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及时收集和反馈药具质量及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下级药具管理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在药具的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进行验收、养护和验发工作。
市、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要在药具入库时、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药具出库时,对药具产品质量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库存药具要结合季度盘点对药具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在库养护记录。
镇(街道)、村(社居委)两级药具管理员要对发放药具品种、数量、包装批号等情况进行核对检查,重点做好使用药具对象的随访工作,及时报告药具质量问题及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个例。
第三十六条 建立药具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群众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的药具质量问题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每半年以镇(街道)为起报点,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报告表》并逐级上报。如遇重大质量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建立药具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基层药具管理员要结合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工作,加强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发现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须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后,填写《计划生育药具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个例报告表》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