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具库房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标准为:市级300平方米,县(市、区)级40-70平方米,镇(街道)级1-2个药具专柜,村(社居委)级1个药具专柜(箱)。
第二十三条 药具库房要配备货架、托盘、空调、除湿机、温湿度仪,安装防火、防盗、防晒设施,确保宽敞、通风、干燥,做到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四条 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阴凉库温度控制在0-20度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二十五条 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区为绿色,待验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药具仓库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药具要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垛码整齐,挂牌示意,定期翻垛。
药具垛堆与墙间距要大于30厘米,垛与地面间距大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其余间距一般为10-20厘米。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分品种、批号、规格分别建帐。每个季度末由计划员、仓库保管员及财务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找出原因,填写《盘盈(亏)审批表》,经本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帐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对储存的药具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具(失效期前6个月)应重点养护,按月检查一次并填报效期报表。在检查中,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进行抽样送检。对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及时通知质检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药具出库应遵循“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库手续,凭出库单发货。
药具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停止发货。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