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财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宣传等岗位。具有医(药)学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具有医(药)学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镇(街道)级药具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村(社居委)级应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管员。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居委)三级药具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一次,新任人员实行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 计划与统计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要求如下:
(一)编制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二)药具需求计划每年上报一次,镇(街道)级为上报起报单位。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需求计划需经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逐级汇总报至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市药具管理站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综合平衡、汇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药具管理站。
(三)市、县(市、区)级药具需求计划制定,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的半年报表中使用药具人数为基数,同时考虑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动人口规模、年标准使用量、预计年末库存、当年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
(四)市药具管理站依据订购计划和县(市、区)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县(市、区)药具分配计划。县(市、区)根据镇(街道)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下达镇(街道)药具分配计划。
(五)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分配计划的执行、调拨、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