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锡人口计生[2007]25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现将《无锡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2007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发放与服务。
第六条 本规范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依法由国家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