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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沈教发〔2006〕11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卫生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教发[2005]58号)和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托幼园所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沈教发〔2006〕103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职责。对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实行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双重管理原则;教育部门在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对属地内民办学校发生食品卫生不安全事件时,要在两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民办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辖区内各民办学校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确保各项安全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民办学校要增强责任意识,主要领导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要由主管领导和专人专职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确保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以上,对自备水源的消毒、防护设施达到卫生要求。

  四、民办学校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五、民办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在学校内开办各种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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