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模。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每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总投资控制在50万元以内;新建的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每个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230平方米,总投资控制在12万元以内;改扩建的乡镇敬老院,按新建标准的40%计算,每所投资20万元;现有农村敬老院的改造,每所补助5万元。
3.投资。经测算,“十一五”期间,全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共需资金4.3亿元。按照省、市、县三级负担和省级补助资金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省级负担资金总量的55%,市、县、区负担资金总量的45%,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四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助50%,市、县、区负担50%;
西安、延安、榆林三市,省级补助30%,市、县、区负担70%;
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省级补助70%,市、县、区负担30%。
4.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办法。省级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预计五年内省级补助资金总量为2.3亿元左右。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集中供养是方向,乡镇敬老院建设是重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体系,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一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二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性质。
三要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责,建立相应的财务、卫生、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四要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活动,制订出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考核评比办法,落实奖惩措施,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标准化管理。
五要制定、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中涉及土地、建设、交通、教育、文化、体育、税收、电力、水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明确机构性质,落实人员经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服务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