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良好,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3.标准。新建乡(镇)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50张,改扩建乡镇敬老院新增床位数原则不低于30张,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10张,且要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乡镇敬老院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10㎡,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辅助用房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公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修建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的功能室,划拨必要的农副业生产用地。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采取单人居住的居住用房与厨房套间设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一并设计带洗浴功能的卫生间。居住房间面积不小于7㎡,厨房面积不小于6㎡,独立卫生间面积不小于5㎡,辅助用房要设置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公厕。村级五保供养点应就近划拨或调剂一定的农副生产用地。
4.建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砖木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砖混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的生活安全需要,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体的建筑、装饰材料。
5.设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办公管理等设备,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6.功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尊重五保对象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吸纳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乡镇敬老院应优先供养高龄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三)建设任务和投资。
1.任务。在全省1745个乡镇(街办)新建455所乡镇敬老院,其中关中、陕北地区307所,陕南地区148所;改扩建243个乡镇敬老院,其中关中、陕北地区149所,陕南地区94所。在陕南三市的7037个行政村,新建981个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同时,对现有的617所农村敬老院实施改造,满足五保供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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