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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一)发展目标。

  1.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的现状,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到“十一五”末,西安、延安、榆林、杨凌三市一区集中供养率达到70%,年增加率13.24%;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四市集中供养率达到50%,年增加率8%;汉中、安康、商洛三市集中供养率达到35%,年增加率5.48%。全省新增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3.6万人以上,集中供养率提高到40%以上,力争达到50%。

  2.构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从2006年至2010年,分乡镇敬老院、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两个层次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到“十一五”末,在我省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初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

  一是在关中、陕北七市一区以乡(镇)敬老院建设为主,用五年时间新建307所乡(镇)敬老院,改扩建149所乡(镇)敬老院。

  二是在陕南三个市,在建设乡(镇)敬老院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用五年时间,新建148所乡(镇)敬老院,改扩建94所乡(镇)敬老院,新建981个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

  三是对现有617所农村敬老院进行改造,满足五保供养的基本要求。

  3.预期目标。到2010年,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设施短缺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达到1093个,乡镇敬老院达到1190所。全省集中供养五保人员达到4.3万人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力争达到50%。同时,通过深化改革、落实配套政策、建立专门服务队伍等措施,使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建设标准和要求。

  1.布局。关中、陕北地区:乡镇敬老院要规模适中,辐射功能强,基本满足当地及周边乡镇的实际需要。五保对象数量超过80人的乡镇,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设独立的乡镇敬老院。

  陕南地区: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的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10人左右,基本满足本村及周边村的供养需求;五保对象超过15人的村,可独立建设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乡镇敬老院以覆盖10个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为宜;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超过5个或五保对象超过100人的乡镇,可建设独立的乡镇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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