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共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抓好供养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需要和后期正常运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供地,确实需要征为国有的,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中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的要求进行供地。水利、电力部门要搞好配套服务,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用水、用电需要。交通部门要加大对通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道路建设的支持力度。体育部门要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健身器材。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税收扶持。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免征排污费。
五、加强日常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切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让五保户进得高兴、住得安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乡(镇)政府要负起管理责任,落实管理经费,改善供养条件,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管理和规范管理。要加强对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村委会要具体抓好集中供养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真正把各项供养政策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要根据《规划》要求,尽快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2006-2010年)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的一项传统社会救助制度。建国初期,国家就建立了五保供养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以及残疾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出台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政策衔接、资金落实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一些地方在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把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