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和《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政令112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了《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农村五保户是最困难的群体之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扎实推进,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入住率低等问题,努力实现五保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基本目标。
二、认真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上的总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形象规范、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成新农村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之一”的要求,认真编制本地“十一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要根据五保户的数量、分布、交通条件和自然环境等,将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投入等规划到位,落实到乡(镇)、村(组)。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建设规模。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建在乡(镇)政府附近或交通便利、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各级编制的规划要报经上一级审核后,方可安排实施。
三、坚持分级负担原则,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要按照省、市、县三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所有建设项目待市、县、区自筹资金到位后,省上再下拨补助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全省需投入建设资金4.3亿元,其中省上负担2.3亿元,占55%;市、县、区负担2亿元,占45%。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争取及早完成五年规划任务,使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提高到40%以上,争取达到50%。同时,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捐助或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扩大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各类建设资金纳入同级“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