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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及清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10日)。
  各区(县)按照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及日常执法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有计划的开展专项行动。6月8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对本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2003年以来辖区内其它建设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并将清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6月11日-10月31日)。
  各区(县)组织相关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管理、饮用水源地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并依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7月2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各区(县)在全面清理和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本辖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将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以及限期整改等违法企业名单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查处和整改。10月30日前将查处和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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