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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王秀凤(兼)
  (三)第二督查组。
  组 长:杨学强(兼)
  成 员:宋向阳(兼)
      辜天军(兼)
      吴云辉(兼)
      汪德志(兼)
  (四)第三督查组。
  组 长:周耀宇(兼)
  成 员:李庆文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芮溧红(兼)
      翁 健(兼)
      张纪文(兼)
  三个督查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一)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违法建设和超标排污,引发环境纠纷和污染事故的生产企业要进行严肃的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要坚决关停。加大对2006年排放不达标的44家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全面完成机场周边区域内的21家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搬迁和青格达湖治理工作。
  (二)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居民区和重点保护区域、流域内的企业生产、贮存、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大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完善环境案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能力,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对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区域要实行限批。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严厉惩处。尽快完成200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工作,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自动化监控水平,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在日常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乌拉泊水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对水磨河、乌拉泊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及可能对水体造成威胁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停业搬迁。对划定的二级水源地加大普查力度,并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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