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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06年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06年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教发〔2006〕126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审批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教发[2006]090号)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教育局决定对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2006年6月30日以前,经市、区县(市)教育局审批设立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参加本次检查评估工作。

  二、检查评估时间

  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15日。

  三、检查评估内容

  按照《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表》、《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财务审计工作内容》(详见附件)进行检查评估。

  四、工作步骤

  1、11月下旬分别召开各区县(市)教育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会议,部署检查评估工作。

  2、各区县(市)教育局对检查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熟悉检查评估标准,研讨检查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

  3、检查评估前,由学校自检自评,按照《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表》认真自查。

  4、实地检查评估分为检查评估组和财务审计组,分别对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各区县(市)教育局实地检查评估形式自行规定安排。

  5、检查评估小组在检查评估过程中要及时指出教育机构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填写评估结果,签署意见。

  6、根据财务审计、检查评估报告,及时换发办学许可证。
  经财务审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超过时限的按自动停止办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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