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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抓好本辖区内的打击传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考核,依法集中整治;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户主的监管;加强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建平安和谐本溪作出积极努力。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传销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高层传销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传销头目和骨干,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清除传销组织滋生蔓延的空间。对暴力抗法、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四)金融部门负责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账目、资金来往情况进行查询,暂停结算,冻结或暂停支付等工作,严防传销分子利用储蓄存(取)款划转传销资金。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各级打击传销活动经费,确保打击传销工作顺利开展。
  (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察,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渎职失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法制部门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八)商业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处理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配合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确保需劝返人员能及时送出境内。
  (十)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树立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全面围堵传销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一)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宣传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诈骗手段。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本溪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科技局、市广播电视局、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平山区政府、明山区政府、溪湖区政府、南芬区政府、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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