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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1.传销组织头目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劝返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对查处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扣留,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3.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4.对《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发布后,继续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禁止传销条例》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惩处外,纪检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对利用培训、集会等形式劝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传销活动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财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查处传销活动中,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扰、抗拒正常执法。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8月1日-8月31日)。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导致传销活动继续存在的要追究责任。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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