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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此项工作于2007年8月31日结束。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10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本溪,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平山、南地、转山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对我市境内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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