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沈教发〔2006〕127号)
各有关区、县(市)教育局:
为深入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在启动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示范县(市、区)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涉农县(市、区)和开发区达到如下条件均可申报,开展创建示范工作:
1.领导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贯彻新《
义务教育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
2. 职责明确。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建示范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各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分工明确,措施得力。
3.投入基本到位。县(市、区)政府能够基本保证义务教育发展所需资金,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颁标准,不拖欠教师工资。
4.办学条件基本达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总体水平和各项指标基本达到省“两类新三片”普九规划的标准。
5. 按计划如期完成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和工程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任务。
二、创建示范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创建县(市、区)要把创建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工作作为实现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把握机遇,真抓实干,经过1-2年的努力,全部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任务,基本实现一乡一校,办学条件达到“双高”水平,辍学率控制在省规定标准之内,80%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领导重视,投入到位。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单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实现三个增长。
2. 各部门严格职责履行。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责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中。乡镇政府能够切实承担起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责任,根据国家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控辍的第一责任人,把控制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及完成省控辍指标情况作为考核乡镇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3. 办学条件达到“双高”标准。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两类新三片”普九规划的“双高”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达到《辽宁省标准化特殊学校标准》(辽教办发[2000]64号),并通过省标准化特殊学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