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证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六)对因“规划封区”,居住拥挤的村民建房后一直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又确无第二住处,历史上无售房行为,且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可比照有证房屋予以安置;对为生计等原因开办餐饮服务业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实际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
(七)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原为平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80%予以补偿;原为楼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90%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地区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价格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已享受住房解困待遇的,此次动迁只补偿不安置。
(八)房屋产权置换。
1.实行姚家小区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住宅房屋还迁安置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第七项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要求增室的,经用地单位批准,可给予增加1个居室,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齐增室款。未按期交款的不予增室。
(九)有合法房证的被拆迁人动迁时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过渡期间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200元;
2.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结清;
3.被拆迁人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在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1.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2.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3.有该地区户口但无房证的;
4.有合法房证,但户口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只对原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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