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96号)
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撤销姚家村建制、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年均产值(其中,菜田年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年均产值参照旱田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