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依据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严格准入标准,合理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控制费用增长,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为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扎实基础。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总结经验,加快扩大覆盖面,力争2008年所有农村居民基本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发挥乡镇卫生院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参合群众部分门诊费用减免优惠,适当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手续,推行及时补偿制度,引导群众到乡镇卫生院就医。
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才吸引机制。各地要在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吸收大学本科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等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要创造良好条件,使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继续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卫生人才智力扶持乡镇卫生院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继续实行城市二、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新聘用人员,以及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
三、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各市、县要制订规划,对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的考核制度。鼓励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进修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省对农村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实行补助政策。
四、改革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给予政策倾斜,降低课题、论文、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要求,着重于从实际技术水平、临床工作经验及农村卫生工作年限等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调动农村卫生人才的积极性,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