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
4.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了分管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制度措施,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5.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各区(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政策措施。
6.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内容和重点。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国有煤矿主要排查治理瓦斯防治、矿井通风、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机电管理、水害防治、建设项目等情况;小煤矿主要排查治理“六证”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依法依规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机电、水害防治、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整顿关闭是否落实等情况。
2.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结合《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25号)提出的措施和要求,检查对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治理情况,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治理整改情况;道路运输企业重点检查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明、资质情况,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落实情况,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养护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情况,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情况,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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