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4年3月1日)
2004年3月1日,《
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本
《办法》,使人防工程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1.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图审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告知单》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和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签发的《建设项目告知单》和经审定的规划总图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结建”项目审批手续。
3.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将回执反馈给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二、关于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附建式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审查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2.建设单位应依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分为初步(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步,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审。
三、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1.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附建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2.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1.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期验收。建设单位未组织防空地下室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期验收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
《办法》(第112号政府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