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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民防防灾救援暂行办法[失效]

  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向民防部门提供防灾救援信息。
  各级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为本级民防指挥部防灾救援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系统应当承担防灾报警任务。民防部门和警报设置单位应按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加强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防灾预警、接收灾情信息、发放警报、应急救援指挥的专用线(电)路和频率,公用通信、电业、广播电视、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 民防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民防通信、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报市民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必须服从市民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加防灾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九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防需要,组建民防专业队伍和应急救援特勤队。
  民防专业队伍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 规划建设、公益事业、房产、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 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 公安、消防、林业部门组建治安队、消防队;
  (四) 环保、化工、卫生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 公用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度安排运输车辆,组成运输队。
  市应急救援特勤队由下列单位组建:
  (一)市消防局、本钢集团公司、北方化工集团公司、市煤气公司分别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特勤队;
  (二)市卫生局组建医疗救护特勤队;
  (三)市公安局组建交通治安特勤队。
  第二十条 市民防指挥部确定的重要目标和重点灾害危险源单位,必须组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自救任务,并随时准备参加市民防指挥部组织的应急救援行动。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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