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处置权。除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逐步扩大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范围。允许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进行抚育采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农耕地上的果树,由经营者自主更新采伐。对在非林地上发展的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优先满足采伐指标。
(十)确保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贪污和挪用。对集体和个人所有或承包经营的公益林国家给予一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制订,报省政府审定。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十一)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林业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整合县、乡两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使其履行好推广林业先进适用新技术和新品种等职能。积极探索公益性林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林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服务广大农民群众。
(十二)加强财税金融扶持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林区生产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快改善林区交通、供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金融系统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试点,拓展林业投资渠道。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清理整顿林业收费项目,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