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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七)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农民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力。

  1.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这是最主要的确权方式,能确权到户的尽量确权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对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其他经营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集体林地。

  2.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政策,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已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等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八)放活经营权。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综合利用商品林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业产业。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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