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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五)总体目标。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六)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2.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管好公益林,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和处置权,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和协调发展。

  3.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的形式,由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林业“三定”以来落实的林权,要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不打乱重来,不重新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依规确认和妥善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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