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陕政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是一个集体林比重较大的省份,70%以上的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上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和90年代的“四荒”治理开发,一部分集体林已到户经营。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集体林地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地位未落实,加之在集体林地流转中存在着操作不够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聚集,影响了林木经营管理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林业是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在山区,山多地少,适宜发展林业,区域经济发展的潜力在山,农民增收的希望在林。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经营者有其山,务林者得其利,不仅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使农民群众通过发展林业增加收入,而且可以有效释放森林、林木、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力,促进集体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解决集体林地中存在的四至界限不清、林木权属不明等问题,减少涉林纠纷隐患;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集体林资产收益分配,缓解农村干群矛盾;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遏制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