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2001]1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直各部门:
现将《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奖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现就该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筹措渠道
1、市财政每年专项拨款;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
3、其它渠道。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专项引导资金,该项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支持本溪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围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所开展的各种科技创新活动。
1、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上至少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产品有潜在的、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能够形成新兴产业。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4)企业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优先支持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市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溪合资合作的海外学子;外埠科技人员到本溪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对申请使用该资金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对国有、民营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
3、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