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的新产品。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企业法人代表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技术开发型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九)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两年有效,第三年复审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领取并填写《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书;
  3.企业的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6.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