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5日)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2005]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强化和完善全市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现将《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91)12号、辽政发(1999)47号文件规定,依照《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条件,享受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和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具体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