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设立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坚持“三高一优”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能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能保证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运行经费。
  第八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立项。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进行建设。其拨款及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以及必要软件、聘请高水平人才和专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其中购置经费使用财政拨款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命名,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对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并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申请申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